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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整治全覆盖:各地开展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集中整治

2016-05-31 admin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4月29日发布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94号)。其中,《公告》要求各地对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开展集中整治,首先是所有药品批发企业开展自查,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企业自查和整改情况,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实施监督检查。

对此,多个省份已经着手针对药品流通领域的问题发布整治方案。

云南对违法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行“黑名单”管理

日前,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出通知,对全省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整治。按照部署安排、企业自查、集中检查、总结提升四个阶段,严厉打击药品批发企业挂靠、走票、伪造药品采购来源等10项违法行为。

云南省局要求对能主动认真查找问题,并积极纠正的企业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期未报告的,向社会公开企业名单,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拒不报告、谎报以及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且继续从事违法经营的,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姓名和身份信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实施联合惩戒。此次集中整治行动还将延伸到所有药品零售企业。

集中整治期间,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或职责分工范围内的药品批发企业,按照要求开展自查。同时,要组成检查组,对所有企业开展拉网式监督检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将收到的投诉举报重大线索及时上报云南省局。全省所有药品批发企业要对本企业是否存在涉嫌挂靠、走票等10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对照检查,制定整改措施和计划。云南省局将及时汇总、分析企业自查报告和整改情况,有针对性、有重点地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目前,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都及时下发了通知,并召开了药品批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会议,就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自查内容、自查时间、报告时限、报告方法、自查要求、整改要求等进行了安排部署,集中整治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中。(张宏柱 李江映)

辽宁聚焦风险实施药品经营企业分级分类管理

近日,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召开全省药品流通监管风险防控工作座谈会,分析研究当前药品流通监管形势,深入排查、研判风险隐患,交流讨论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提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监管举措,防止出现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5月9日,辽宁省局发布关于做好全省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和推动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开展自查,并根据企业自查和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查处情况。辽宁省局将在企业自查、市局检查基础上,统一培训检查人员,组织精干力量,采取异地交叉检查方式,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实施监督检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会议指出,当前全省药品流通监管形势总体稳中趋好。但也应看到,针对全省医药企业数量大、集中度低、体质弱、结构不合理的现状,一些风险问题不容忽视,有的问题长期存在,有的问题带有“潜规则”性质,很容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为有效防控药品流通环节安全风险,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推进实施药品经营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和省市县三级监管事权划分;聚焦风险问题,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和频次,开展有针对性的飞行检查;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行政,提升监管科学化水平。

会议要求,全省各级药品流通监管人员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发扬工匠精神,加强对风险问题调查研究,正确理解政府、监管部门、企业三者关系和职责要求,明确监管责任,量化工作任务,不断完善日常监管制度,全面提升全省药品流通监管水平。(崔大为)

浙江开展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集中整治行动

5月9日,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94号)精神和年初工作安排,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了《浙江省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专项整治方案》,布置全省开展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专项整治。通过整治,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药品监管“四个最严”的要求,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方案》指出重点检查国家总局公告中的十项违法行为,检查的重点品种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包括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复方曲马多片和复方甘草片等)、生物制品、疫苗等特殊管理药品和中药材、中药饮片。

《方案》明确专项整治从5月初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动员部署、自查整改、监督检查、督查总结四个阶——并对每个阶段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方案》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统一协调、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将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依法分类进行调查处理。充分利用媒体宣传专项整治成果,及时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告,并曝光典型案例,增强专项整治工作的威慑力,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来源于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

新疆开展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集中整治

自2016年5月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全区开展为期5个月的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集中整治,对全区所有药品批发企业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重点整治以下10种违法违规行为:(一)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二)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三)向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疫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仍为其提供药品;(四)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篡改计算机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等,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五)购销药品时,证(许可证书)、票(发票、随货同行票据)、账(实物账、财务账)、货(药品实物)、款(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一致;药品未入库,设立账外账,药品未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使用银行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等情形;(六)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或者进行现金交易;(七)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八)未按规定对药品储存、运输、进行温湿度监测;(九)擅自改变注册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销售药品;(十)向药品零售企业、诊所销售药品未做到开具销售发票且随货通行。整治工作明确:对存在“情节严重”情形的,一律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按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实施联合惩戒。(来源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