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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浙江金华启动:二次议价+两票制

2017-01-22 admin

关于印发金华市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金卫〔2017〕8号】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市直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健全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机制,经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将《金华市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金华市卫生计生委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人力社保局
2017年1月16日

金华市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57号)和省卫计委等三部门《关于全面开展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新机制试点的实施意见》(浙卫发〔2016〕67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健全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目标

坚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体现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规范流通秩序,预防和遏制医药购销领域的腐败行为;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创新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实行合同管理,全程严格监督,建立药品采购新机制、医保支付标准新机制、药品交易监管新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推行两票制。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在全市药品流通领域实行“两票制”(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压缩中间环节,有效遏制药品价格虚高现象。

(二)价格谈判范围。在省药械采购平台网上的所有药品均可纳入价格谈判范围。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治疗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照现行规定采购,确保公开透明。

(三)落实带量采购。我市药品集中采购坚持以临床需求为导向,保障供应为前提,各级医疗机构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原则,分批汇总编制采购清单及采购量,签订采购合同,落实带量采购。

(四)药品集中采购主体及组织形式。市本级医保统筹区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组成市药品集中采购共同体委员会(简称市药品采购共同体),下设市药品集中采购共同体办公室(简称市药品采购办),鼓励市直民营医院加入市药品采购共同体。各县(市)可以医保统筹区为单位加入市药品采购共同体,也可以独立个体或组成采购共同体进行采购价格谈判。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以县(市、区)组成采购共同体进行价格谈判。各采购主体(含采购共同体,下同)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进行价格谈判,价格谈判结果必须通过单个药品价格降幅体现,谈判结果经市里汇总后统一向省药械采购平台如实申报。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国内总代理(无国内总代理的,应为从境外取得浙江省代理授权的唯一代理商)可视为生产企业。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委托或邀请第三方参与价格谈判,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及各种名目的利益输送。

(五)采购价实行省内药品价格联动机制。采购价与省内其他地市建立价格联动机制。采购主体可对比省内其他开展价格谈判地市的采购目录和采购价,可直接采纳作为我市的采购目录和采购价;也可自行组织价格谈判。其他地市未进行价格谈判的药品,用量较大药品由采购共同体组织价格谈判;用量较少或部分专科、独家使用药品可由医疗机构直接进行谈判。

(六)执行医保支付标准,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医保经办机构建立统一的支付标准;对医保目录外的药品,公立医疗机构确定不高于省招标价格的支付标准。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实际采购价低于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或参考销售价格的差额部分,每季度清算一次,清算后及时上缴同级财政设立的财政专户。财政将上缴资金的80%以奖励形式返回给医疗机构,剩余的20%上缴资金由卫生计生、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组成联合考核组,在对医疗机构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等采购、回款、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及医疗费用控制情况进行考核后,依据考核情况予以返回。返回资金实行专项核算和管理,不得抵顶按照卫生投入政策规定应安排给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助,由医疗机构主要用于薪酬制度改革,少部分用于医院的发展。

(七)药品的配送和药款结算。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药品可由中标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到指定医疗机构。对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统筹做好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供应配送管理工作,鼓励探索县乡村一体化配送。按照省里统一部署,推行全省统一的信息流、商流、资金流“三流合一”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交易新平台,确保30日之内支付货款,降低企业成本和药品生产流通成本。

(八)建立医保预付制度。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在次月足额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上月的医保费用,对医保药品支付额大、资金周转困难、分级管理和协议评价情况良好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预付上一年度1-2个月平均额度以内的医疗费用作为周转金,其中较上一年度医保基金支付增长率在5%以下(含),给予2个月平均额度医疗费用的医保预付款;较上一年度医保基金支付增长率在5%以上,给予1个月平均额度医疗费用的医保预付款。

(九)成交结果的执行。成交产品采购执行期以文件公布为准,如遇上级政策调整跟随联动。各级政府办医疗机构所使用的药品,必须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集中采购,禁止网下采购和目录外采购,禁止网下利益输送。允许非公立医疗机构自愿参加网上集中采购。各级政府办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基本药物,重点监控高价位药品。

三、进度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6年12月底前制定方案。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并报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各县(市)和市直民营医疗机构自愿加入市采购共同体的于2017年2月15日前向市药械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自行组织的县(市)请于2017年2月15日前制定工作方案,并上报市药械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正式实施时间。2017年3月底前。明确市药品采购共同体的组成医院,由市药品采购办分批分类启动与药品生产企业确定药品的采购价;各县(市)也必须于3月底前启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5月底前,全市基本完成药品集中采购谈判工作,并协助省里完成药品采购新平台切换工作。

(三)完善调整阶段。2017年6月1日后。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管,密切关注药品集中采购机制改革的成效,不断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适时全面推进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形成三医联动改革。并推动医疗行业的薪酬制度改革。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部门分工。各地政府对创新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工作任务的落实负总责,金华市在医改领导小组下设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计委)。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各方的行为监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实际采购价格差额部分的统筹管理;人力社保部门要严格执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积极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和医务人员薪酬制度的改革;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临床用药安全,依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药品采购过程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由市卫计委牵头,组建市药品采购共同体,明晰采购共同体内各成员的权责,由市药品采购共同体制定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

(二)强化监管,健全药品集中采购服务监管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都要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的组织管理,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动的药品采购服务监管机制。将药品集中采购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对违规网下采购、拖延货款的医疗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支付违约金、降低级别或等次等处理。对违反规定的相关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要加强谈判各部门廉政制度建设,加强对药品遴选、采购清单制定、价格谈判过程的监管;要严厉打击商业贿赂,严肃查处医生收受回扣行为,坚决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加快建立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公开、平等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建立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支付机制。充分发挥各类医疗保险机构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行为的监管。要加强对价格谈判的全过程监督,防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弄虚作假、围标串标、哄抬价格等行为,严厉打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挂靠经营、租借证照、销售假劣药品、商业贿赂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三)规范药品合理使用。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继续推进“阳光用药工程”。要优先使用基本药物,达到规定的使用比例;要坚持合理用药,加强处方点评,推进临床药师处方审核制度,建立健全临床用药综合评价体系;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晰清单制度,强化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要建立药品采购、使用公示制度,规范药品遴选工作程序;要严格控制抗菌药物和营养类、辅助用药的临床使用,重点监控价格高、用量大、非治疗辅助性等重点药品;要强化短缺药品监测和预警,健全和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政策,防止和避免药品供应不及时甚至断供情况的发生。

五、加快医用耗材的采购改革

加大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力度,参照药品集中采购的方案,同步推进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实现耗材采购效益最大化。

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月18日印发